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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联盟章程审核草案===

2006-12-12 17: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爱国联盟。
第二条性质爱国联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自愿加入组织的爱国同仁所组织起来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宗旨本联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联盟的行动指南。以振兴中华为组织的唯一宗旨。
第四条理念:爱国,奉献,共享,公开,正义!
第五条爱国联盟的目标是:国富民强
第六条住所空。

第七条登记机关(暂空)。

第八条爱国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联盟的纲领和章程,有上进心,有激情,愿意参加联盟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联盟的决议和按期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爱国联盟。
第十条成员有退盟的自由,但第二次入会必须接受严格审批(最多只有3次机会)。如成员触犯国家法律并被处以刑事判决的则视为自动退盟,但联盟不反对刑满释放,改过自新的朋友加入(需经老会员推荐,并考查三月方可加入)。
第八条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爱国联盟的有关会议,阅读爱国联盟的有关文件;
(二)参加关于爱国联盟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爱国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有根据地批评任何成员员,向爱国联盟负责地揭发、检举任何成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成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爱国联盟讨论决定对成员的纪律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成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爱国联盟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爱国联盟提出;
(八)向爱国联盟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负责人给以负责的答复。任何成员都无权剥夺成员的上述权利。

(九)可以参加联盟组织的所有活动。
第十一条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做任何有损国家和民族的事情。

(二)坚持国家和民族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和组织利益服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尊老爱幼、自尊自爱、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三)贯彻执行联盟的各项指示,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为国家强大发展和民族自强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四)自觉遵守爱国联盟的纪律,不得有损害爱国联盟形象和利益的言行,执行爱国联盟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组织的任务。
(五)维护爱国联盟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向非会员宣传爱国联盟的主张;
(七)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不道德的言行敢在制止,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以自身实际行动履行爱国的理想。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爱国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及有关部门交付的各项工作以及检查;
(二)建立“爱国联盟”网站做为爱国者的交流平台,更好的为国人服务,但我们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慈善机构。
(三)撰写联盟工作动态,编辑、出版相关书籍;
(四)远期目标,在有能力的时候建设“爱国联盟平价医院”、“爱国联盟平价药店”、“爱国联盟平价学校”……筹建“爱国联盟社区|……

(五)逐步建立国防、教育、医疗、救灾四大基金。
(六)承担和完成与联盟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爱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和审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总执委、副总执委、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决定设立和撤除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聘;
(七)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等形式召开,但会议必须详细纪录,如实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
第二十条联盟的总执委、副总执委、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贡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政治面貌清白,无劣迹,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总执委、副总执委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总执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盟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其他待遇,由会员代表大会参照相关标准制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献给国家有关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XXX日爱国联盟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爱国联盟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爱国联盟筹备委员会

20061112

爱国联盟:http://zgrdq.bokee.com


2006-12-12 17:54 | 举报 | 收藏 | 回复

签   名: 赠君三句话:  第一、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勿忘国耻、扬我国威!  第二、每个人都应该为国家和民族做点事情,今天你做了吗?  第三、中国需要和平,但决不乞求和平!中国不想发动战争,但决不惧怕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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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61.157.235.* 2006-12-13 13:25

oo

我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