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骗色”丑行逍遥法外!
2007-09-28 14:44

连日来,某剧组导演在福建厦门上演的多起“骗色”丑剧,正成为当地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人们在追问:到底该不该为这种严重侵犯道德规范的行为设置法律禁区?5月17日《法制日报》)
从报道的内容看,这位导演的“骗色”伎俩既不高明,也不罕见:以招募演员出演角色为诱饵,诱骗那些渴望挤进演艺圈一夜走红的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翻脸不认人——类似的丑剧早已不止一次在我们的身边上演,去年轰动一时的“张钰事件”,基本“剧情”就与此如出一辙。尽管张钰暗中摄制“性爱录像”的做法大有“下套”之嫌,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此下策之前,她肯定也曾是“骗色”丑剧的受害者;张钰称“肉体换角色”是演艺圈奉行不悖的“潜规则”,虽然可能有所夸大,但决不会是无中生有。
如果说演艺圈风气不正,是催生“骗色”丑剧屡屡发生的“土壤”,那法律对“骗色”行为坐视不理,则堪称近来“骗色”丑剧愈演愈烈的“帮凶”。从现行法律中,我们根本找不到制裁“骗色”行为的条款。首先,“骗色”构不成诈骗。诈骗的对象是“财”, “骗色,的对象是“色”, “财”与“色”一属财产权范围,一属人身权范畴,尽管对于“色”的侵犯,其危害性可能并不亚于对“财”的侵犯,但二者毕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其次,“骗色”也定不了强奸。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 984年发布,至今仍在“参照适用”)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该司法解释紧随其后原本还有一句话“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不过遗憾的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流氓罪被取消了,至此,制裁“骗色”行为的最后一遭法律屏障,也消失了。
法律上的空白,使得“骗色”几乎成了“没本的买卖”——大不了受点道德谴责,对于道德感原本就很低的“色骗子”来说这点微不足道的“成本”又算得了什么?在这种情况下,“骗色”丑剧愈演愈烈,可谓“大势所趋“。
我们虽然不得不承认,“骗色”丑剧的受害者确有“可恨”之处,但我们决不能忘记,她们毕竟是“可怜”的弱者,是被动的接受者,为了圆心中一个美好的梦想,她们付出了原本不应付出的惨重代价。何况,即便不出于保护她们的目的,法律也决不能对“骗色”这种严重毒害社会风气、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丑行坐视不理。打个比方,法律不鼓励行贿,甚至把行贿规定为犯罪行为,但这丝毫不影响法律将受贿入罪,并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
一句话:不能再让“骗色”行为逍遥法外了——为了受害的她们,也为了我们社会的未来
来自:《青年导报》 文:李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