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何敢打响反对住房双轨制的第一枪?
2007-11-16 14:58

深圳敲响住房“双规制”警钟
据深圳市国土房产局统计,自10月下旬开始清查公务员违规占用政策性廉租房以来,截止11月12日,已经收回501套,还接到按要求应退房公务员的电话预约准备退出301套(人民网---人民日报11月13日)。
据报道,由深圳市住宅开发修缮租赁中心开发的政策性出租房共计1万余套,主要面向公务员出租。这种出租房价格由于普遍低于市场,有的公务员在租住后或买房离开,或加价后转手出租,仅市属单位就有1000多套政策性出租房被转租牟利。其实,国家公务员利用国家住房政策违规多占住房,表现形式还很多,如有的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规定,而建设经济适用房;有的利用房改机会,多占公有住房。《中国青年报》2005年8月6日曾报道,山西省通过对3610名省管干部进行审核,发现其中有1820名多占住房,占被清理总人数的一半还多。有舆论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影响多占住房普遍存在,如果认真进行清理,远比深圳公务员占用或转租廉租房要严重的多。
在我国持续高房价的背景下,与住房相关的官方信息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根源上讲,公务员为什么能够多占公房?为什么能够住进经济适用房?为什么能够转租廉租房?原因在于我国住房政策的“双规制”。“双轨制”这个词语,我们并不陌生。早在上世纪末,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型期,“价格双规制”曾经是当时的“流行语”,正因为那时的“价格双规制”、正因为同一种商品因“市场价”和“计划价”的巨大价差,才产生了当时的“官倒”、“投机”、“权力寻租”等许多危害社会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我国住房“双轨制”分为保障类和商品房两种:保障类住房的形式有:住户不享有住房产权的廉租房、租赁房;享有部分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享有完全产权的限户型面积、限价格、限供应对象的“三限房”。这类住房的建设、投入主要是或以政府为主,或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其结果体现在价格上,无论是租赁还是购买,其价格都大大低于市场。另一种就是商品房,房屋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要远高于保障类住房。
就保障类住房的供应对象看,一是城市低保人员,有关部门数据显示,约占5%左右,这一群体享受的主要是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二是低收入群体。尽管各地还没有公布具体数据,有专家称约占城市人口15—20%左右,这一群体可享受部分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和完全产权的“三限房”、普通商品房。
我们再看住房市场这一面。有人认为,在目前房价高涨的背景下,政府的住房保障范围应当逐步扩大,除了目前约5%的低保对象以外,应当先向向15—20%的低收入群体扩大,然后向30%左右的中等收入群体扩大,最后留在保障范围以外的只是占城市不足20%左右的富裕阶层。这样的政策导向才体现出政府对公众住房权的关心。
我认为这种思路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我国的住房市场出现目前这样的局面,正是由于市场化程度滞后所造成的。比如,住房的本质是居住,可我们用来投资、炒作的占相当大比例;住房的商品属性,应体现在购买者有较大比较权、选择权,而我们的住房产品,在相当多城市却成为了稀缺资源,一直为卖方市场,大户型、高档房、高价位,把众多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公众选择的余地很小;住房建设、开发的主体应当多元化,可我们长期以来从大都市到县城,都是开发商一支独大,成了住房产业链上最大的获利者。等等。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对住房“双规制”,必须理性看待。如果保障范围过大,其后果必然是弊端丛生,从体制上制造出众多新的腐败机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深圳市公务员占用、转租廉租房的事实就为我们敲响了住房“双轨制”的警钟。
从社会公平、公正角度看,住房制度设计市场化程度越高,寻租的机会就越少;反之,保障类住房范围越大,与权力相关的部门、个人,寻租的机会就越多。因此,我认为,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范围,应限定在城市低保对象,我们对此的管理比较成熟,其余的购房需求群体应进入市场。政府要做的工作是,首先打破开发商占住房建设主体的局面,降低进入门槛,让其他性质的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入住房开发建设领域;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从各个环节支持弱势阶层、支持自住房,让炒房者、住高档房的富裕阶层,付出更大的代价,从政策层面减少住房“双轨制”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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