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是不正当的”,死刑杜绝不了重刑案
2007-12-09 19:11
英国思想家威廉配第在1662年写的《赋税论》里就有了废除死刑的思想,他认为英国地广人稀,人命珍贵,对于重刑犯,不应施以死刑,而应判令终身监禁、令其终身义务为国家劳动、创造财富。而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仍在写作诸如《肉蒲团》这类的色情小说。
西方有个组织叫“大赦国际” (Amnesty International -- AI),它反对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人实施死刑。它建立四十多年来,影响了很大一部分西方人的观念。西方人反对死刑的理由其实很单纯,他们认为“杀人是不正当的(Killing is Wrong)”,即“杀人犯杀人是不正当的,但国家机关对凶手执行死刑同样也是不正当的”,他们认为人命是人世间的最高价值,凶手的生命和被害人的生命同等珍贵,不能被野蛮剥夺,而如果我们要防止凶手对社会再进行危害,将其实施终身监禁即可。
死刑其实也并不能杜绝重刑案,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我国固有“杀人偿命,天公地道”的古话,但我们的法学家却不能说这样的话,因为古人的话不一定对,古人并不比现代人聪明,学者(包括法学家)最为贵重的价值就在于独立思考,如果没有了“独立思考”这一点,学者就没有了价值,人类也会停止进步。
我分析认为:对一个重刑犯实施死刑的目的有如下:
1、还遇害人一个“公道”;(这是没有道理的)
2、安抚被害人亲属和“平民愤”;(这也是没有道理的)
3、剥夺凶手再杀人的危害力;(这还是没有道理的)
4、震慑社会,力求杜绝类似重案再度发生。(这是唯一值得探讨之处)
首先,还遇害人一个“公道”,不是理由。因为人的民事权利随着生命的终止而终止,既然死者连民事权利都没有了,也就无所谓“公道”,所谓“公道”二字,它的本意就是“权利义务相等”,但人都死了,民事权利都没了,也就无所谓权利义务(公道)了;
其次,安抚被害人亲属和“平民愤”,这不是国家机关剥夺凶手生命的理由,在法理上,不管我们多么恨一个人,都没有权利因为一个“恨”字而剥夺人家的生命,这就是法的精神,这就是文明;
再者,为了剥夺凶手再杀人的危害力,这也不是剥夺凶手生命的理由,因为通过终身监禁就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而众所周知,终身监禁、强迫劳动能为国民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更实惠、更有意义;
最后一点:为了震慑社会,杀一儆百,力求杜绝类似重案再度发生而剥夺凶手的生命,这一点是否正确,目前争议很大,众说不一,我觉得关键点要抓住:终身监禁是否已经对眼前的社会产生足够大的威慑力?换句话说:这个国家的公民怕不怕终身监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说,废除死刑的条件就成熟了;否则,如果太早冒然废除死刑,也许首先受害的就是你我,也许有人想杀你我很久了,一旦废除了死刑,而他又不怕终身监禁的话,那么他就迫不及待地来杀你我了。
那么什么样的人民害怕终身监禁?什么样的人民不害怕终身监禁呢?我认为:生活富裕、社会保障充分、热爱生活的人民,会害怕终身监禁;而没有社会保障、朝不保晚、活着没有意思的人民,就不害怕终身监禁。而,很不幸,后一种人,今天在中国还大规模地存在,因此,在当下,终身监禁对我们中国人,尚构不成足够威慑。也就是说,今天如果突然废除死刑,中国的重刑案(如杀人案)一定会飙升。这是毫无疑问的。
不妨拿广州和香港作个城市作简单的比较:这两个城市,面积和人口都相仿。广州有死刑,而香港没有死刑。但是很讽刺:香港虽然没有死刑,但其杀人案比广州少得多了。为什么呢?因为广州有大量的贫穷的外来人口,这些人没有社会保障,生活压力很大,而且活得又没有多大意思,所以也就什么都敢做,当杀手、抢劫、绑架。他们甚至在日常生活的口角中也会动刀杀人,普通民众一般会认为是凶手脾气、性格所致,其实往更深一层分析,其实那是不热爱生活的表现。为什么不热爱生活呢?因为贫穷啊、没有社会保障啊、生活压力很大啊、缺少娱乐啊,一句话,活着没意思,不快乐,也就容易动怒、发泄、走上邪路。
除了上述“财杀”之外,杀人还有“情杀”和“仇杀”,或许你会认为“情杀”和“仇杀”与经济水平、社会保障程度无关。其实,“情杀”和“仇杀”也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国家越富裕、国民教育水平就越高、国民就越讲理、国民之间发生的感情纠纷和生活纠纷就越少。
我在骨子里是同意威廉配第和大赦国际的观点的:杀人(死刑)是不正当的,而且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死刑的废除必须要和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相匹配,在大部分国民还是穷巴巴的、没有保障的、生活不快乐的、什么事都敢做的时候就冒然废除死刑,那显然是不理智的,不说别人,哪怕你我都会有生命危险:我们有大批没有社会保障的失业民工,他们根本不害怕终身监禁,一旦废除死刑,他们就迫不及待地来绑架、劫杀你我了。
但是,我呼吁推广注射和逐步废除死刑。推广注射是一种折衷的办法:既然非杀不可,那么就请杀得文明些,让凶手死得痛苦少一些。
关于“逐步废除死刑”,我认为可以先走这一步:
1、保留“杀人类” 严重犯罪的死刑:如故意杀人、故意伤人致死、生产假药、危害公共安全、绑架、暴动越狱、贩毒等;
2、尽快废除以下犯罪的死刑规定,可改为终身监禁:走私、伪造货币、金融诈骗、伪造发票罪、强奸、拐卖妇女儿童、抢劫、盗窃、传授犯罪方法、盗墓、组织卖淫等。
为什么要尽快废除这些罪的死刑呢?因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以公民的人命为侵害目标,社会危害不大,终身监禁就足以对它们构成足够的威慑了。
对于“杀人类”犯罪的死刑废除,则要依据公民富裕程度、社会保障程度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推进,争取早日实现一个无死刑的、人道的、文明的、进步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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