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多年前欠下510万债务
2008-04-17 16:54

据台湾媒体报道,刘德华13日刚以《门徒》风光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男配角,但他1997年在台湾拍摄电影《黑金》的一幕从直升机跃下的戏,拍摄过程中不慎碰到驾驶舱操纵杆,直升机旋翼角度瞬间下沉倾斜,打到聚光灯布幔而受损,台湾士林地法院昨日判其赔偿德安航空510万余元台币(约120万人民币)。
这起官司缠讼了8年,而那架直升机也已于澎湖失事坠毁。当时替华仔驾驶直升机的机长出庭作证指出,曾告知华仔不要碰到驾驶杆,但华仔仍在拍摄过程中屁股不慎碰到,才会导致直升机瞬间下沉,旋翼叶片打中地面聚光灯的布幔而受损。期间,德安航空的律师一度向法官申请传唤华仔到台作证,但法官调查其他证据后认为已足够,华仔因而未出庭。
这架直升机当时是由永盛娱乐制作公司与麦当雄制作公司的代理人王重正共同向德安航空承租的,法官认为永盛娱乐及王重正也未善尽保管责任,若他们愿意代华仔赔也可以。
此新闻一出,大陆很多“华粉”为刘德华叫屈,认为要华仔赔偿飞机的损失太冤了。
我不知台湾法律对这类财产损害案件是如何规定的,所以不好妄加评论。有网友问我,如果此事发生在大陆,依据大陆法律规定,刘德华是不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报道中知道,这架飞机是由永盛娱乐与麦当雄制作公司的代理人王重正共同向德安航空公司承租的。按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期间,因使用不当,或者由于过失,而损坏租赁物,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方损失。
刘德华受雇于这两家公司拍摄影片,在拍摄过程中,他不慎碰到驾驶舱操纵杆,使飞机下沉倾斜,打到聚光灯布幔而造成飞机受损。这个损失,由于是刘德华在拍片中造成的,就属于职务行为所引起。
职务行为引起的损失,应当由雇用方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即由永盛娱乐与麦当雄制作公司赔偿德安航空公司损失。在这两家公司赔偿了德安航空公司损失后,如认定刘德华存在严重过错,公司有权按过错的大小,要求对刘德华赔偿公司的损失。
飞机下沉,是不是刘德华的“屁股”撞倒驾驶杆造成,现只有驾驶机长的一面之词。在刘德华不认可情形下,应对飞机出事原因进行鉴定,以排除飞机自身故障和驾驶员驾驶不当的因素。
如果飞机下沉受损,是因为飞机自由或者驾驶员驾驶不当造成,这个损失则由出租方——德安航空公司承担。
不论飞机下沉是什么原因,德安航空公司都不能直接起诉刘德华,要求他赔偿飞机撞坏所造成的损失,他们只能起诉永盛娱乐与麦当雄制作公司要求赔偿。
刘德华“一屁股”撞出了510万台币债务,且缠诉了八年时间,到底冤不冤,只能看台湾的法律及证据规则如何判定,上述假设是以大陆法律为依据,仅供参考。
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