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嘉善县魏塘镇魏南村东1社农民朱金良(61岁),我与去年遭嘉善县法院“绑架拆迁”的熊海峰户是老邻居,现在法院行政庭庭长曹建强上门威胁我要对我搞强制拆迁。

前天(2008年4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嘉善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曹建强带“嘉善县政府拆迁办”人员2人,到姚庄镇垃圾填埋场找我,曹建强对我说:“我来谈谈,谈得好最好,谈不好,要强拆了。”我说:“你们法院怎么专门干这样的事?你们专门为开发商干这种事,开发商有钞票,你们得到好处,专门来镇压穷苦百姓,你们法院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保护伞,我们怎么没有说话的权力?现在,开发商打桩把我的墙角震掉了,房子都震出裂缝了。我就是没有钱,你就不会为我讲话,你现在的权力比温家宝总理还大,温总理讲不好强拆农民房,你倒一直干强拆农民房的事,你的狗胆真大!”他还威胁我:“过两天,我还要到你家里来。”我对他说:“你要给自己留条后路。如果弄僵,我反正61岁,死也可以了,拼一个是一个,拼两个赚一个,反正我现在做一天吃一天,承包田给你们抢光了,我现在活也活不下去了,你有种来强拆,我就与你拼条老命。”现在,这个专搞强制拆迁、绑架拆迁的嘉善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曹建强亲自出门要对我下手,我恨啊!
06年房地产开发商在我村开发别墅以来,我们家与周边的11户农民的日子就没有好过过,就是这个曹建强法官三番五次到我们农民的门上威胁拆迁,他曾对同村村民戴玉龙说:“拆迁有黑社会,你要小心。”他还对村民说:“没有我曹建强拆不了的房,我是专搞强制拆迁的。”
07年11月28日,我的妻子钟爱香(畲族)因为与熊海峰一起去阻止开发商在村中挖桥、毁路,结果钟爱香被开发商叫来的警察拘留了整整七天。
07年12月,县法院副院长周卫民又带人到我门上胁迫我拆房。现在曹建强庭长又来找我、威胁我,要强拆我合法住宅房,我知道,如果法院胁迫签字不成,那么法院副院长周卫民、行政庭长曹建强又要对我家搞“绑架拆迁”,到时候,我家又会像熊海峰家一样,被县法院搞得“家破人残”,我想,反正我承包田也被抢了,61岁的人被法院逼得走投无路,活着比死还难受,还不如拼上一条老命,与充当房地产开发商“绑匪”的曹建强法官同归于尽,这样还能为民除害,死了我也心安!
相关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曾在2004年12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表示,“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
来自浙江高院的请示
为何最高法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态度鲜明,但相应的《批复》却一直到近日才出台?
最高法一位了解《批复》出台过程的法官表示,最高法有关拆迁的一个系统司法解释草案一直在形成之中,该草案试图对有关拆迁诉讼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解决方案。此次《批复》内容仅是就浙江省高院向最高法提交的一份请示的回应。
“去年6月中旬,我们向最高法做了口头请示。”8月19日,浙江省高法政策研究室主任徐友国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该请示的提出,缘于一位省政协委员所遭遇的拆迁官司”。
2004年4月,家住杭州西湖边上的一名周姓政协委员所住的地段面临拆迁,由于与拆迁公司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尽快接受补偿安置条件,搬离拆迁地段。
这名委员认为,依据国家2001年实施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首先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法院不应该直接受理。然而管辖法院最终并未采纳该委员意见。
该委员随即向浙江省人大反映情况。浙江省人大接到该反映情况材料后,即转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张院长以及寿、包两位副院长先后批示要求我室尽快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徐友国说,该室迅速组织人员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并于当年5月中旬到下级法院进行调研。
在调研中,徐友国等法官发现“一些基层和中级法院存在不少这种(直接受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拆迁纠纷)情况”,有些情形已引起了被拆迁人的强烈不满。
西湖边上的争论
在听取了下级法院相关负责人的汇报后,徐友国等研究室人员又先后听取了本院立案、行政、民事等业务庭的意见。
“汇总来的意见,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依据1996年的司法解释,这种案件可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能受理。”徐友国说,两种对立的意见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双方不相上下,这让政策研究室的法官们颇有些为难。
踌躇之间,5月28日,徐友国在翻阅《人民法院报》时,发现了该报在5月22日的报道中,提到了江苏省高院针对此类案件的一个通知。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中,江苏省高院明确规定: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看到这个报道之后,我就给江苏省高院研究室打了个电话,让他们传真了一份《通知》给我。”徐友国说。
徐友国介绍,在参考了江苏的做法,并综合了各方面意见后,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得出了一个倾向性意见:即对此类情况不予受理。
研究室随即将研究结论向院领导做了汇报。在听完汇报后,为谨慎起见,浙江省高院包副院长指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京城两种意见的交锋
“浙江的请示提交上来后,最高法内部对于这个问题,也主要有两种意见。”上述了解《批复》出台过程的最高法法官说。
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该种意见认为,既然该司法解释继续有效力,就应该继续适用,允许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
“从法理上,也是说的过去的。”上述法官表示,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机构,没有权利拒绝裁判。
另一种意见则依据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认为此类问题应先由行政机关进行裁决,法院不应对其直接受理。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是法院审理的法律依据。既然该条例规定了裁决前置程序,就不应直接受理。”上述法官说。正是考虑到两种意见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最高法仔细考虑之后,要求浙江省高法提交一个正式的书面请示。
一位不愿具名的最高法法官介绍,在中国的司法惯例里,这意味着最高法将有望以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该争议。而此前,对于“是否该直接受理”,则由地方上自行把握。有些省,如江苏省制定一个内部通知,在全省做统一要求;有的省则干脆交由基层法院自行处理。
2004年8月16日,一份《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正式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出台后的新争议
2005年7月4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就对浙江的请示如何答复进行讨论,讨论结果是“不予受理”。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