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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一个被“违法行为”充斥的市场?

2008-07-19 16:19

房产交易,一个被“违法行为”充斥的市场?

  我委实没想到,自己因有感于央视2套一个节目,匆匆写成的小文《深圳断供者可能拿回自己的损失》,会引起一个比较大的关注,昨天下午,天津焦点房产网刊出了一则“6成购房合同疑无效 深“断供客”有望退款?”的新闻,在这一新闻里,焦点房产网将《深圳断供者可能拿回自己的损失》里面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分析”后,骇人听闻地指出07年底深圳购房客签的这类“无效合同”可能高达6成。

  由于该文给出的结论——“这是一个可能引发房市地震”,存在继续“胁迫社会”嫌疑,且不少观点有失偏颇,会给当事人、社会对这一问题带来错误判断,故再提笔做如下回应。

  首先,这篇文章不是那个叫“断翼鸟”的网友写的,而是该网友转至深圳论坛的,焦点房产网所言的文章出处有误——当初我撰完该文后,只贴在了“天涯社区”和“博客中国”,其余网站均为转贴。

  针对《深圳断供者可能拿回自己的损失》一文阐述的“断供者李小姐仅付一成首期,与央行‘个人首次置业,首期预付不能低于30%’的条款严重相悖。而按照《合同法》,一切‘在内容上违反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应予取缔,故李小姐应退还开发商已购之房,开放商应退还李小姐已付之款”。

  焦点房产网就此问题采访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孺时,刘表示“很难判定(它)是否无效”,理由在于这个规定仅仅是“银行系统内部的一个强制性规定。但能否够上《合同法》中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仍然是没有一个准确定论”。

  这是一个误导。“首次置业,应支付不低于30%的首付”这一规定,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此二者,均非一般经营性机构,而是具有行政约束力的管理机构,它们联合发的文件当然具备“行政性强制规定”这一条件。此外,2006年6月1日就开始生效的九部委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从李小姐签约内容看,合同各方具体执行的是“九部委规定”,而执行方式显然也与此抵触。有网友说,李小姐合同付款确实是20%,没违规哦,但这20%中的一半来自于开发商,而开发商在法律上一般不具备“借贷”职能,“借贷行为”超出其业务范围,故这一借贷行为并不合法。再推之——合同不合法。

  李小姐除可以此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该合同无效外,还可以《合同法》第54款第一条“因重大误解订立”,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如果李小姐有足够理由证明自己的购买是受周围不良媒体、甚至当地行政主管官员对房价的解读而对房价走势产生了“重大误解”,最终导致了她发生“购房行为”,那么,她也有理由申请撤销这一合同(在此前利益各方拼命维护房价走势的舆论氛围下,这样的误导性新闻很好找)。

  刘律师所谓的“善意第三方”,并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裁定,达到“维持合同继续执行”目的,因为善意第三方同样不具有损害合同“受害一方”的权利。

  这一诉讼也不象刘律师所言那样,操作性不高,因为诉讼一方对“合同无效”的法律事实应有足够的确认证据,此外诉讼一方也能轻易从各个层面找到大量“导致重大误解”的证据。不过,刘律师在表述这个问题时,说出了一个“可怕的真相”——“在07年第三季度之前的深圳楼市牛市期间,这类似的不规范的购房合同还有很多,据其估计大约占了购房合同整体数量的6成以上”、“三级市场上(更是)大量存在(不合法)的‘阴阳合同’”。

  这些大量违规的买卖双方合谋的“阴阳合同”、“违规合同”,无疑也是高房价的推手。这让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高房价除了市场资源、要素配置,客观的供需矛盾以及一些无良媒体在推波助澜外,还有充斥着大量违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对房地产维持价格一路走高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虽然,刘律师无意中暴露了房产交易市场一大严重问题,但他给予这一事实的结论是不能让人接受——他的“如果开此先例,那么整个深圳楼市都会产生巨大的动荡”的说法,即使用最平静的心态去理解,也能嗅到其“对社会有种赤裸裸的威胁味道”——我们能因为深圳抢劫者甚众,就对抢劫者网开一面吗?发现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大伤害的“搞房价”背后存在大量违规违法行为,不积极整治,却以“会引起大动荡”为理由拒绝开先例,简直在视法律、整个社会其他人的正当权利乃至政府的职能为儿戏。

  市场经济更需要得到法律维护,这既是参与市场各方的责任,也是政府的权威基础和职责所在。试问,我们能以哪种理由容忍一个被“违法行为”充斥的市场,用“违规、违法”手腕继续推高房价,损害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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